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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不给上牌?那就起诉它!关注声援南京摩友潘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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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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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快乐户外人 于 2016-6-28 04:09 编辑

   最近认识一个的南京摩友,他在南京工作,(因为南京到处堵车)。为了上下班交通方便,就在南京铃木摩托车商店买了一个新出的150踏板车。去交管所办理手续。才知道南京限制摩托车牌子。不给办,开始起诉南京交管局。

相关内容看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A3ODUxNg==&mid=2651426300&idx=1&sn=691a4ffcdeea8a73b29fc67d0f16967f&scene=23&srcid=0626jc97u7f3rqoO5ynZz3o7#rd


等法院受理,开庭。我们关注声援南京摩友潘科良!!!
 楼主| 发表于 2016-6-28 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链接内容;

本帖最后由 快乐户外人 于 2016-6-28 04:01 编辑

摩托不给上牌?那就起诉它!关注声援南京摩友潘科良!!!

2016-06-26 潘科良 摩托吧网站
【一哥有话说】限摩禁摩不是一天二天了,不给正规合法手续的摩托上牌也不是一辆两辆了。道理大家都明白,无须在此累牍。有人说国人向来有说的多做的少的通病,但总还有一些人是说到就要做到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南京摩友潘科良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购买的合法摩托被南京交管部门拒绝上牌,在行政复议受挫后,不抛弃不放弃,一纸诉状独自亮剑,将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告上法庭,而在此之前还没有谁这样做过。
潘科良之前曾起诉南京市鼓楼区工商局乱收费,打印一张企业基本信息就要收50元。起诉后南京鼓楼区工商局率先改正错误不收费了,半年后南京市的各工商行政部门对此项都不再收费。之所以潘科良能为他人所不为,是因为他认为法治社会不是一个人的事,是大家的事,是通过一件件的小事建立起来的,只要大家每当遇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都去一件件认真的处理,我们离法治社会就越来越近了。
我们在此不但为摩友潘科良发声,而且还希望给其他遇到同样问题的摩友们提供一个教材范本,从而更好提高我们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目前此案已在立案审查中,近期内将有分晓。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关注声援摩友潘科良吧,因为他也是在为你我争取我们自己的权利!

简论限摩禁摩的合法性,以南京为例(原文标题)

本文通过行政诉讼状的形式,简单的讨论了禁摩限摩的合法性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能让大家引起共识和讨论。关于本案目前正在立案审查阶段,相关后续进展我会及公布。谢谢大家抽出时间来关注。

行政起诉状
原告:潘科良,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704260218,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238号4号楼2单元704室。联系电话:18019709876。
被告:1、南京市公安局,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1号,法定代表人、局长:孙建友;2、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局长:叶坚。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撤销宁公复决字[2016]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原告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6日,原告到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所辖车管所检验科递交申请机动车上牌法定所需的所有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证明)。而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所辖车管所检验科工作人员在确认了机动车,核对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了提交的证明后要求还需提供所谓的上牌指标。原告未提供,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上并无此项内容。后来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①]中有逐步淘汰摩托车的条文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上牌手续。而后原告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冲突,是无效条款。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完成自己依职权应该履行的职责,违反了法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为原告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016年6月12日,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作出了 宁公复决字[2016]018号 的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做法。
在复议维持决定里,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称:“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已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实施。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③]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未对潘科良申请上牌进行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规定。”
在复议维持决定里,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称:“本机关认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收到潘科良提交的申请机动车上牌材料后,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防治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未向申请人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并向申请人告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做法符合规定。”
原告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④]对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而第五款中所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里已经明确列举出来了。有且仅有: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因为原告的车是新车,由于新车免检,除了检验合格标志外,以上所需的全部材料原告均在2016年4月6日时提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而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并未能列举出需要原告提交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凭证。因此原告在2016年4月6日即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提交了全部材料,而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机动车登记申请起五个工作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依法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被告列举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它们均不是具体的证明或凭证。《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概括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属于立法尚未完成的条款,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尚未出台详细的实施措施前均不具法律实质上的意义。因为对于政府行政行为,法无明文授权皆不可为。

三、从内容和法的适用上来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是对使用摩托车行为的限制和淘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相冲突,前者不予登记,后者给予登记。从法的位阶上来说后者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前者是省级人大和市级人大制定的条例。从法的效力上来说后者大于前者。遇到两者有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后者。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第七十二条[⑥]之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了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不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⑨]相抵触。应为无效条款。
作为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的物权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制度。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对摩托车这一特定的动产所作出的限制和逐步淘汰的规定,侵犯了公民对合法动产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让公民对合法动产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受到限制。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原告所有的摩托车这一合法动产的不予登记,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支配。摩托车就是用来骑的,不予登记不让上路限制了原告对合法动产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被告不给予登记,原告就无法在需要担保的时候进行抵押登记。上诉行为是对民事基本制度的限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大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均无权作出。需要强调的是原告要上牌的机动车是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根据现行的摩托车国三标准生产的摩托车。污染比起很多2011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适用国二标准的摩托车更加环保。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的立法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⑩]等为指导,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这里所说的合理控制不是简单粗暴的采取限制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而是通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方式来吸引公众减少燃油机动车的使用,而非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和简单的禁止使用。而这里所说的绝对限制是指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以此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这种限制是对所有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的发展的限制,例如逐步减少生产,提高对此型号的机动车征收高税等调控手段。法律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我们的法律不能也不会规定不公平的条款。比如,如果我们简单的限制机动车上牌,那就侵害了后买机动车的公民和先买机动车的公民平等享受道路通行权的权利。这样的立法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也是法制中国不能接受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立法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通行为目的,通过严格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监督处罚,合理规划道路通行指令,提高道路通行质量(制定阴井盖施工标准)等手段在立法时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而不该跨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本质,制定违反上位法的条款。

五、《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对摩托车保有量的限制和逐步淘汰摩托车的立法精神,与全国摩托车的道路通行权相冲突。虽然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的自由迁徙权,但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人民的自由迁徙权是当今文明社会的共识。我国政府在1998年10月5日于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该公约目前还未通过全国人大批准,但我国一直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该公约是现阶段世界文明达成的共识,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如果南京禁摩,其它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合法登记的摩托车进入南京被告知不可以通行,那么这些摩托车拥有者和使用者自由迁徙的权利就受到了侵犯。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对机动车的通行做类似的规定,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机动车不再是一国之机动车,而成为一地之机动车,这是与当今世界文明所冲突的。

六、从合理性上来看,地方政府对禁摩限摩的原因无非三点。第一点是缓解交通,第二点是摩托车污染大,第三点摩托车不安全。对于第一点来说是毫无说服力的。摩托车无论从体积还是机动性上来跟小车比都是有优势的,如今停车难是个大问题,摩托车体积小所需停车面积大大小于小车,小车虽然可以载更多的人,但小车的上座率是不高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统计部门来统计科学数据。对于这一点,早晚上班高峰期的南京市民最有体会,小车绝对没有摩托车快。对于第二点来说,摩托车对大气的污染跟小车比主要体现在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这些有害气体上,但摩托车的二氧化碳排放、热污染、扬尘污染、化石能源消耗都要比小车少很多。而且对于污染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部对此均有相对应的措施。分别对小车和摩托车出台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对于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有全国的统一规定,地方政府根据此项规定严格执行便可。对于第三点,对摩托车不安全的看法连摩托车都要喊冤。摩托车是交通工具之一,任何交通工具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是否安全主要还是看驾驶它的驾驶员是否做到安全驾驶,是否遵守了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还要看交通安全驾驶的监督部门交通警察是否严格执法,进行有效监督。现今的执法手段跟以前比是有很大提高的。现代化的智能系统对机动车违法的监督很有威力。所以说只要监督到位,预防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是很容易做好的。交通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基本解决,认真贯彻执行便可。对于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方面来说,摩托车与小车在这些方面都有法律法规来解决了他们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很复杂和很专业的问题,合理性的讨论是很有必要的,但任何合理性都要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这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须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
综上六点所诉,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来看,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于不予原告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错误的行为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是错误的。

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原告所请。

此致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潘科良
2016年6月23日

[①]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称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②]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③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④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⑤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⑥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⑦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⑧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⑨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⑩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楼主| 发表于 2016-6-28 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文稿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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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6-6-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快乐户外人,顶起来!!!
发表于 2016-6-30 0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政府才是违法者是臭流氓!
 楼主| 发表于 2016-7-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户外人 于 2016-7-1 13:13 编辑

南京政协委员提议,解禁摩托车。
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Y3NzM3NQ==&mid=202378375&idx=2&sn=3d37f9bae2a0fbf42aecd75d2fa7fc8d&scene=23&srcid=06301Utl4EsCYqjg7zrieRFR#rd

建议人:南京市政协委员叶宁

开车上路太堵怎么办?南京市政协委员叶宁想了一个办法,放弃汽车,使用高效便捷的交通工具——摩托车。但在买车上牌的过程中,叶宁发现,在南京购买一辆摩托车并上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叶宁此次带来了关于对现行摩托车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如果我们每个人把手上的车子都换小了,换成摩托车或者小排量的车子,那停车问题会缓解很多。”

叶宁在调研中发现,欧洲和北美地区多个国家政府都采取大量措施,鼓励居民使用摩托车,来代替造成交通拥堵的汽车。而南京对于摩托车的合法牌照发放,现在执行的是限制发展的状态。对于市区摩托车合法牌照的总量采取只减不增的管理方式,只允许转让和报废。同时,对于新考或增驾考摩托驾驶照,也是采取非常态办班及考试的方式,制约摩托车的发展。这样看来,在南京交通越来越拥堵的情况下,再禁摩限摩就有些不合时宜了。

叶宁建议,在加强对摩托车检测标准化管理的同时,应放宽对摩托车上牌数量的限制,取消使用13年强制报废的规定。


辰辰:这个提案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热情支持,大家纷纷评论。必须认识到,随着城市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道路交通的拥堵也是变得越来越拥堵。在更加规范和标准化的把控之下,选择摩托车出行,或许是一个对环境、对交通、出行都更加优势化的选择。

我们也一直致力于为城市生活更美好,添加每一份力量!

为这位政协委员,点个赞吧!

发表于 2016-7-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下级干了上级
发表于 2016-7-9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看完了。。 虽然很多行文看着好累   顶
发表于 2016-7-29 0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说一句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户外人 于 2016-8-28 16:29 编辑

视频链接http://www.nbs.cn/tv/5/2/201608/t20160827_362096.html

,南京网络电视台报道视频。昨天已经开庭。老百姓告政府,不管胜败,也是法律一点进步。要知下回分解,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户外人 于 2016-8-28 17:32 编辑

2016.8.26号,下午三点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起诉南京公安局,南京交管局两个单位一共来了四个人在被告席,陪审警察来了15人,因为法庭限制人数,摩友陪审只能来14人。目前开始法庭调查,辩论阶段,一直辩论到下午六点钟。法官宣布结束,要求双方三天内提供证据,材料等等。       我如果还在南京,会继续关注。因为进入法庭要安检,手机等等不能带入。所以没有法庭图片。随便发几个在法庭门口准备参加陪审的南京摩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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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南京的摩友
发表于 2016-10-10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让人生气,妈的,买了车不给挂牌,那你还嫌人无牌乱跑,

我明天去挂牌 如果不给挂 我准备退了购置税

发表于 2017-1-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南京摩友潘科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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