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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本人到江西省人大信访办就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提出进行合法性审查,注意是合法性审查。不是让你来跟我谈你的制定原因。结果我们的相关部门估计是直接把这个东西给了交警部门,来跟我大谈这个条例制定的背景原因。我在信访件上面已经很明确指出这条法律违法,你们却还在跟我大谈省情。以下是我的信访件详细内容和江西省人大回复的内容。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我是一个生活在江西的市民,通过学习法律,认为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中存在与上位法相违背的内容,特提出该条款及西宁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 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这条里面明确了不能上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最高时速不低于七十公里的摩托车就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8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面行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摩托车是完全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按照条例里面的要求行驶。 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此可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与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8条、第83条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6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很明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综上所述,肯定江西省人大委员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另外,该信访件我在2015年11月就送过纸质版的内容到省人大信访办,当时有个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傲慢,在我的再三要求下,收下了我的材料,至今未得到回复。
江西省人大回复的内容:
收到你的信访件后,我处向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了了解,现就《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我省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我省情况,对摩托车采取了相应的禁止通行措施,有效减少了摩托车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委员们认为需要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地方性法规中体现,因此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摩托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的规定。
二、考虑到我省的地形地势是丘陵为主,山路、弯道和坡道相对较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在不少的路段和一定时间、区间内还处于路窄车多的情况,且山区云雾天较多,冬天山路气候恶劣,地面会结暗冰,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在审议法规草案时,不少委员提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摩托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
三、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有不少省份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最后感谢你对我省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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