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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心:贵阳摩友李先勇再起行政复议!反禁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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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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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哥 于 2017-1-17 23:26 编辑

勇敢的心:贵阳摩友李先勇再起行政复议!反禁争权益!!


这不是一种幻想
也不是一种痴狂
这就是我坚信的
灿烂生命的模样
——汪峰《勇敢的心》



     【一哥有话说】2016年,贵阳摩友李先勇(小勇)等众多贵阳摩友联合众筹维权起诉贵阳禁摩。9月1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12月7日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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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虽败犹荣的一审之后,贵阳摩友李先勇(小勇)在今天(1月17日)又再次向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交通处罚决定书。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业已受理,将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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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李先勇(小勇)告知我时,我看着他发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看着他的名字,脑子里闪出了那首汪峰著名的歌曲《勇敢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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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歌中所唱“我只是一只小鸟,在寻找家的方向”,我们生活的城市就是我们的家,而摩托却有家难归,我们只是想要它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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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一个孩子,在寻找爱的怀抱”,我们当然爱我们生活的土地,但更需要来爱我们,我们只是想要爱与被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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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看来,李先勇(小勇)和他的伙伴们都有一颗勇敢的心,因为他们是在为自己,为我们坚守良知,勇于担当反禁争权利的探路者!而“这不是一种幻想,也不是一种痴狂,这就是我坚信的灿烂生命的模样”!向你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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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先勇,男,28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元国际X栋X楼X号。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
申请事项
       1、申请人要求撤销第:5201031824086341号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本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1128日对我做出的第:5201031824086341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撤销此违法事实。事实及理由如下:
       1201611281520分我驾驶号牌为贵AY8741的摩托车行驶到北京路盐务街交叉口处被交警拦下,并告知违反禁令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是处罚力度。我是骑摩托进入市区一环道路,并没有违反交通信号和不听交警指挥,所以处罚决定书与本人违反事实不符。
      
       有关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恨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那么禁止摩托车进入一环的指示牌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则,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单独禁止摩托车是不公平的。

       再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所谓交通管制: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对道路交通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临时性交通措施。为了避免发生交通阻塞等交通事故,同时为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情况和需要,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疏导交通,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另一方面,为了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或者说最大限度地降低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影响,当需要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公众。交通管制只能作为临时性措施,不能作为长期性禁限手段。而且该条文中的机动车包含汽车和摩托车,禁止也应该是禁止所有机动车辆而不是把摩托车单独禁止。

       被申请人向社会提出的公告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是2009年制定,《关于在市区一环路以内道路继续实施小型客车按尾号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是2011917日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该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显然此文件已经过期作废。

       综上所述,贵阳市禁摩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1条是一种擅自剥夺摩托车的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摩托车行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希望被申请人撤销此条违法事实,并尽快完善对摩托车管理方案,终止以禁代管的管理办法,给予老百姓合法的路权。对于申请结果保留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权利。
                  
                                                                       申请人:李先勇
                                                                       申请时间:2017116日


贵阳罚没、扣留、销毁摩托车场景
14-7月10日,从贵阳市交警支队获悉,自2010年贵阳市全面开启禁摩工作至今,共收缴无牌.jpg

13-7月10日,从贵阳市交警支队获悉,自2010年贵阳市全面开启禁摩工作至今,共收缴无牌.jpg

评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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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罚没、扣留、消毁的全都是平民的血汗钱{:1_115:}
发表于 2017-1-1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勇敢的心,加油!支持!!!!!!!!!!!
发表于 2017-1-1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勇敢的心.坚定的心致敬{:1_132:}
发表于 2017-1-1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一种幻想,也不是一种痴狂!
这就是坚信的灿烂生命的模样!

向他们和一直坚守的一哥致敬!
{:1_119:}
发表于 2017-1-1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李先勇,弥天大勇。
     要跟他们死磕到底,太原已对合法的车友解禁了。曙光就在前方。
     你们起到了先驱的作用,就像武昌首义一样,湖北人民支持你。
发表于 2017-1-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路权,支持!!
发表于 2017-1-19 18: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李先勇,弥天大勇。
     要跟他们死磕到底,太原已对合法的车友解禁了。曙光就在前方。
     你们起到了先驱的作用,就像武昌首义一样,广东人民支持你。
     

                               传递正能量

发表于 2017-1-19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驳回起诉,总的有个理由吧......
发表于 2017-1-20 0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
发表于 2017-1-20 0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
发表于 2017-1-20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赞一个。支持~~!
发表于 2017-1-20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驼鹿 于 2017-1-20 13:29 编辑

支持。贵阳如果是禁摩,就是完全不给摩托车通行,官司比较难赢。因为交管用交法39条做依据,这一条错误地方在于它赋予交管的权力是可以对“机动车”进行限制通行,单独限制摩托车这是不对的,摩托车只是机动车这个概念的一个外延,机动车概念还包含小型客车,客车,货车等等不同的外延,单独针对摩托车依据这一条进行限制是违法的。但是,中国人是不讲逻辑的,他们就坚持自己既然能限制“机动车”,就能限制“摩托车”。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整个中国的社会环境是不讲逻辑,所以很难赢。
贵阳市如果是限摩,也就是贵阳市区牌照摩托车可以同行,外地牌照不能通行,这样的话是非常容易诉讼成功的。因为交通法对摩托车的分类,只有“三轮摩托车”,“二轮普通摩托车”,“轻型摩托车”,没有按照摩托车的属地划分,故按照属地不同对摩托车赋予不同的通行权力是违法的。
发表于 2017-1-2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开始,就有结果,三个字:等于零。悲哀。
发表于 2017-1-2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你的勇气,向不平等的条约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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