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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哥 于 2017-8-30 02:23 编辑
标题:【摩友维权】说千遍不如做一遍:上书全国人大的两位可敬摩友!
作者:一哥
正文:
几乎是在同期,我们摩托圈的两位可敬摩友,一位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信,一位则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寄信。先来解释什么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简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
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我们的这二位摩友就是给全国人大上书,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审查他们各自所在当地政府对摩托车地方性规定的合法性,要求合法合理地改正。
下面我们就说说这两位上书全国人大的可敬摩友。先说收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回信的这位杭州摩友柴少,他针对杭州禁摩一直不断发声努力,以实际行动争取维护合法权益,这让很多摩友熟悉知道了他。 在他收到的的回信中,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表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存在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已建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杭州柴少表示“感谢您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柴少是于今年的三月份给全国人大上书邮寄审查建议的,他认为这是在参政议政,是在行使人民监督的权利。
柴少开篇就是这样直笔的: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尊敬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位委员: 我是浙江省杭州市的一个普通居民……
其中,柴少指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针对的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与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尤其是涉及扣留车辆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涉及扣留车辆的道路违法行为的对象、条件、种类、幅度都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权予以扩大和增设。
他认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涉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涉嫌设立歧视性条款,涉嫌违反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扩大和增设行政许可及处罚强制措施。
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杭州柴少终于迎来了令他泪流满面的激动时刻,杭州市人大最终于2017年6月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做出了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对此,柴少满怀喜悦地欢呼:“法制万岁!法治万岁!”是的,只有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才能是万岁的,而这封信正是我们走向法制进步的见证!是我们摩友维权不懈努力的证明!
接下来再说说另一位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上书寄信的江西摩友。他是这样介绍自己的:我在摩托吧的网名叫“冷气巴士”,是一名摩旅爱好者。2015年骑着雅马哈巧格川进青出,而一些地方不让摩托车上高速。在我看来,摩托车长途旅行走高速公路远比走国省道要安全的多,因为高速公路上只有单一的机动车,而国省道属于混合交通,对摩托车来说安全隐患更大。
他认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相抵触。
他说:为此我多次写信到江西省人才常委会法制办提出修改建议,可是法制办的人给的答复却是含糊其辞,无奈只有再次写信给全国人大对这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当前正在热播《法治中国》,要是这种明显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法律还存在的话,是否下面打上面的脸呢???
他还说道:权益是靠自己争取到,不是别人施舍的。大家在说那么多,不如做一件事。天天在论坛、在新闻评论里面说一百遍、一万遍,我觉得不如通过正当渠道信访一次。不让走,那就去法院,法院至少牌子上面写的还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政府法院。依法行政、司法公平,这些都是《法治中国》宣传片里面写的,要是我们的法院作出和宣传片里面案例相反的判决,那它是不是背离了中央依法治国的理念呢?
所以江西摩友“冷气巴士“怀着这样的信念,给全国人大邮寄了审查申请书:
关于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我是一名工作和生活在江西的群众,通过学习法律,认为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中存在与上位法相违背的内容,特提出对该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
申请理由: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这条法律里面明确了不能上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最高时速不低于七十公里的摩托车就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8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从以上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面行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摩托车是完全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按照条例里面的要求行驶。所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相抵触。
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此可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与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8条、第83条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6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很明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此可以看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摩托车不让上高速公路的办法要高于国家行政法规,明显违法了立法法第88条。
综上所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签字):
让我们对这杭州柴少、江西冷气巴士两位摩友致意! 谢谢你们为摩友维权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热烈的掌声送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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