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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身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我有权利和义务收集证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8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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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裁决者 于 2011-5-28 08:09 编辑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FS:PAGE]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四修正案第3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日期:2000-09-26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以走私罪论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犯已经迈进了监狱的大门[mp3=http://zhangmenshiting.baidu.com/data/music/1761857/%E4%BA%BA%E9%97%B4%E5%A5%BD%E6%B1%89.mp3?xcode=aa318b1519b696a68199f051eaf3926f]1[/mp3]
122.jpg
发表于 2011-5-2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1_116:}{:1_116:}
发表于 2011-5-28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神马意思。。。。
发表于 2011-5-2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大的贴啊。。。感情楼主是有钱人买大贸货的吧。。、{:1_124:}
发表于 2011-5-28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来站位子的
发表于 2011-5-2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就是XXXX买那个车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茫然若失


    不过鉴于教师提供走私照片等相关证据,可以从轻处理!!
发表于 2011-5-2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5-28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3_78:}{:3_78:}
发表于 2011-5-2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3_78:}顶了
发表于 2011-5-2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929的眼泪 于 2011-5-28 08:55 编辑

楼主很无聊,不喜欢他你可以不看他的东西,不理他,也可能跟贴骂,但是,用这样的类似威胁的方式发贴,你的本质和他有什么区别?
发表于 2011-5-2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里那个身影看着怎么那么眼熟的!{:1_121:}
发表于 2011-5-2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3_93:}{:3_93:}狗屎,对中国这法律无语了。。。
发表于 2011-5-2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2代  脑袋被驴T了  蛋子被狗草了,最被牛够爆了
发表于 2011-5-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走私咋了 。有本事把碣石掀了 。。。。。。看你有本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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