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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成都反禁摩活动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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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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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我无钱无权,没有资格当贪官,所以也不能使用国家配发的公车。也没有人贿赂我,买不起小车。辛辛苦苦用血汗钱买个小两轮,才发现成都禁摩了。ZF,你在干嘛?为何不把买摩托的商店全查封算求了,你立了牌坊却又要当婊子,就跟你们扫黄一样,抓嫖不抓娼...
闲话少说,转一段其他论坛上的

ZF贪污腐败的魔爪已经伸向我们的家人!已经较严重得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成都现在实在太堵了!从火车北站做个汽车到火车南站!居然2个小时!!!我们不能再坐以待毙!如果每个人都想着等政府自己解开禁摩令,每个人都是等待,每个人都只是在网上随便说说!那屁用没有!政府不会看到!媒体更不会!我们摩友是一家人!是一个大家庭!车子是我们的最爱,自己的爱车时时刻刻得都在为我们服务,带给我们方便与快乐!但是现在ZF居然要夺走我们的最爱!夺走我们的亲人!夺走我们生命的一部分!如果不是自己的摩托车,我也许也活不到今天,它给我了我生命!我不能让ZF夺走它的生命!
       现在是该反抗的时候了,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城市被禁摩!现在它们还是违法的!但等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都禁摩时!那时再想翻身!就跟会比当年红军过草地还艰难了!!!
      2008年4月25日,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该通告“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禁止未取得入城标志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虽取得入城标志但尾气排放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该通告意味着:无论摩托车是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都不得进入三环内行驶。
我们认为,禁止排放达标摩托车在三环内行驶的规定与空气治理的环保要求无关。限制排放达标摩托三环路内行驶,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广大底层群众的合法通行权利,限制了百姓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权。同时该通告与上位法规定冲突,应予修改。理由如下:6 B* }2 g; B4 E1 B, x
    一、该通告与上位法冲突。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规定“第八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成都市人大制定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该规定明确了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可行驶范围为成都市二环路及以外区域道路。而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单位制定的通告属于规章。禁止摩托车进入三环内行驶的规定明显与成都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成都市人大制定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效力高于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从法律效力讲,对于排放达标摩托车在二环、三环行驶道路区域的规定,应当执行成都市人大《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而不应该执行《关于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F1 ?, K# @% w0 V+ h( h' c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Z8 |% M% C9 z; ]4 M0 h2 f$ h
     2000年10月8日川府发〔200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存在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不适当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因此,该通告明显与上位法冲突,依法应予改变或撤销。8 _" P# u! F/ Y( L4 z$ v
二、该通告排放达标摩托三环路内行驶,没有法律依据。
该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调整”。! z8 w9 f+ H- {5 l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状况,制定在一定区域内的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机动车行驶车型和行驶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7 ~1 \" _. ]  n) C% M+ i; e7 I4 j/ P
    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只要符合制造当时的排放标准,即拥有合法道路行驶权。0 E; [! Q5 C- L& n$ F/ b, h
    即便是处于环保考虑,限制污染车辆和行驶时段,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摩托限制进入三环内,这样规定与环保何关?另外,在同样都达标的情况下,为什么只限制摩托车?难道只有达标摩托对大气构成污染?按排放量125cc的摩托来计算,一辆最低0.8排放量的汽车也是它的6倍!这样的限制意义何在?为什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加上禁止排放达标摩托三环路内行驶这样的规定?4 s8 A9 p3 B1 t1 h. G$ Z* e. m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告声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所规定的限制、管制都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采取的措施,包括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采取的一些临时措施,在状况消除后应及时取消管制与限制。
发表于 2012-7-5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搬到重庆来住吧!这儿无牌狗儿车主城乱串跑得欢,闯人行道红灯为害行人,摄像头管不了。
发表于 2012-7-5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讲脏话吗???不能讲就:马勒戈壁!!
发表于 2012-7-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反对禁摩   
发表于 2012-7-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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