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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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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就近期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的若干意见如下。
纵观全文,只见全文充斥“禁止”条款,并不见管理办法,所以此文不是管理规定,而是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有罪推定!而且是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莫须有”的有罪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位法律允许合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广州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理由支持的情况下,判定在广州市范围内生产、销售、持有、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明显有违上位法律精神。
广州市社会公共交通发展需要有其多样性,市民出行方式应由出行者自行决定使用合适的方法。步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出租小汽车、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作为组成广州市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各个元素之间,现阶段并不具备互相取代的可行性。在城市道路资源发展滞后于城市规模发展的情况下,更凸显出交通方式多样性发展的必要。目前广州市政府主导公共交通建设、提倡“公交出行”,对于广州市交通现况是合适的,有其科学性的,应给予肯定。但同时,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众多交通方式的一种,是对广州市政府提倡和主导的公交出行方式的补充方式,存在有其合理性。同时对于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存在法律缺口,应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比照一般机动车(如:小型汽车)管理。
自2007年广州市市区范围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以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广州市道路拥堵情况未见缓解并仍不断加剧,直观的反映出广州市道路拥堵的根源不在摩托车。目前广州市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汽车拥堵、地铁客流控制已成常态,凸显出两者已不堪重负,广州市目前的市民交通出行方式过于集中和依赖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和地铁,而过度依赖汽车和地铁又造成两者通行效率的降低,如此恶性循环。如何提高道路使用效率,通行效率是目前首要课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是轻便、灵活、节能环保、道路占用面积小、停放占地面积小的交通工具,是作为广州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对提高道路整体通行效率,减低广州市道路车辆占用率将有极大的帮助。广州市政府在主导和提倡“公交出行”的同时,应给予并保障市民有选择出行方式的权利,并同时采用惠民政策宣传和引导市民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支持广州市交通“多样性”发展。
建议下一步将推动研究和试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依法管理,按章上路行驶。依法立法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比照一般机动车管理,对其驾驶人依法考核,是对广州市城市管理水平的体现,并将为全国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提供实践性依据。
此致
广州公民 2016年4月11日
以上意见已发,文笔粗拙,见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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