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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骑行侠摩托销售公司黄宏敢以销售哈雷车合同诈骗底气 2015年 7月唐先生到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辆哈雷2015(1200CUSTOM)大排量摩托车。因该司业务主管田某佩承诺购车帮车上牌,故唐先生当场即在该司POS机刷卡支付订购车款142,700元,并签订由该司提供的格式《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0000103),田某佩开具《收据》收据给唐先生。交车期满,该司未依约交车。虽经唐先生屡屡催讨,至今,该司法定代表人黄宏一骗再骗复称:“钱我已汇到哈雷戴维森广州购车去了!” 经查,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POS机收款户头为“南宁市佳瓷建材经营部”,而该部已注销;再查,黄宏在合同期间(2015年7月39日至2016年3月31日)根本没有与哈雷戴维森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百世家属一楼)”联系,更但不上签订订购车合同及交付预付款之事。再经唐先生催问,黄宏仍拿不出任何其到哈雷戴维森广州为唐先生订购哈雷车的证据。 黄宏敢以销售哈雷车合同诈骗底气如下: 1、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哈雷戴维森广州没有摩托车销售合作合同关系。故黄宏不怕利用哈雷戴维森广州牌子涉嫌侵权。 2、该司的格式《车辆销售合同》属霸王条款,第四款约定:如购车方不按期交款,按日3%缴纳滞纳金,20日不交则不退回本金。而其不按期交车,则无责任,并无限期退回购车款。该霸王条款是该司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 3、合同不盖公司印章,客户起诉时只能起诉主办人田丛佩,而田某名下无房产,客户将无法申请法院执行。 4、东方事发后,消费者只能起诉到法院,诉讼至执行完毕。时间一、两年;此时,黄宏及该司相关责任人也许已卷款跑路了。
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格式《车辆销售合同》 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宏(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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