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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哮天犬

证照齐全以“盗抢嫌疑”扣车(第6701楼:7月1日珠海中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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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扣车的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显然,上面没有违反禁行标志要扣车这条。《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明显的违法了国家的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现在中山制定的摩托车禁行也是依据这条法律
但是法律只是允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但前提条件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进行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这些措施都是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下的临时行为。当交通流量发生变化之后措施也应随之变化,而不是允许在整个城区都实施禁行令。
即使是要实行禁行措施也应该是分时段,分道路的实施
同时《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后一个措施和前面的措施在法律上应当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都只具有临时性。决不能成为长期性行为。故此禁区设立属不当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而中山市的外地车扣车政策,不顾车主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直接扣车明显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6-12 20:23 编辑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
先扣车再去查证的“莫须有”做法,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扣车决定就是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87条第2款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我国是个法治的国家,国家机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制止与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64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我市实行摩托车总量控制后,由于大量原有摩托车报废更新,加上外地牌摩托车、假牌摩托车涌入市内行驶,市内交通流量越来越大,城市街道已重负不堪,给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为解决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和治安管理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先从我市城区范围内再到全市范围对部分摩托车实行限制通行,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市局统一领导下,通过限制部分摩托车在市内道路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有效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荷,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发放摩托车通行证,加强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监管力度,有效防范由摩托车诱发的治安、刑事和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通过整治摩托车入城行驶秩序,进一步根治市区道路摩托车交通秩序混乱、非法营运等现象,从而建立中山文明畅通安全的优良交通环境,推进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工作。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限制部份摩托车通行交通管制措施领导小组,组长为王志强常务副局长,副组长为交警支队卢一夫支队长,成员单位:市局指挥中心、交警支队、巡警支队、刑警支队、治安科、法制科、各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交通控制指挥中心。负责人:李志坚。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工作内容
  1、限制部分摩托车进入市内交通密集区域行驶,摩托车在国道、省道通行不受限制。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行驶的摩托车必须办理摩托车通行证,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按违反交通通行规定处罚。
  3、公安部门对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予以暂扣,消除治安、刑事违法嫌疑并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后再予以放行。
  限制通行时间和范围
  第一阶段从200561日起,先限制城区范围部分摩托车通行。
  限制范围:东起中山六路陵岗路口、中港大道五星路口;南起105国道环城花坛;西起富华道沙溪溪角花坛、博爱路龙瑞路口;北起东明大桥、105国道沙朗花坛。
  第二阶段,城区实施限制部分摩托车通行后,各镇区根据当地交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限制摩托车通行时间。
  (二)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广而告之。从511日起,由交警支队组织市内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种方式,进行限制部分摩托车市内通行的相关宣传及公告工作。
  2、统一发放摩托车通行证。518日至31日,公安部门集中接受摩托车通行证申请,发放摩托车通行证。61日后按规定时间申请。
  申领通行证条件:
  (1)在中山车管部门登记入户的摩托车(原限制进入城区行驶粤T0K001-9K/999,粤T0L001-9L/999,粤T0M001-9M/999号段摩托车除外);
  (2)经年检合格,在审验有效期内;
  (3)无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
  外地摩托车需在中山市内临时通行的,须向交警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具体申请办法另行通知,目前暂不受理申请。
  报废更新入户摩托车,入户时须申领通行证。
  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领通行证的,可在车辆年检时申领。
  申领通行证地点:
  (1)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大队、中队办证窗口;
  (2)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各办事处;
  (3)各机动车检测站;
  (4)东区、南区、石岐区、西区、开发区、港口、沙溪公安分局办证厅及所属派出所;
  (5)巡警支队各大队、中队。
  申领通行证程序:申领摩托车通行证,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办证地点填写《摩托车通行证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通行证。办理通行证相关手续如下:
  (1)私人摩托车由车主(或委托人)持车辆行驶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
  (2)行政、事业单位摩托车凭行驶证、办证人身份证办理。
  (3)企业单位和其他非私人摩托车凭行驶证、单位证明、单位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办理。
  申领通行证时间:
  (12005518日起至531日上午8时至晚上9时。(261日起各办证点正常办公时间办理。
  3、强化执法管理工作。20056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对冲禁摩托车进行整治,按交通法规定予以处罚,对嫌疑车辆进行车辆资料、来历和嫌疑调查。
  (1)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内行驶的摩托车,根据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2分处罚。
  (2)无通行证的外地牌摩托车进入禁行区域的摩托车,现场无法确认车辆牌证真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予以扣留车辆。
  (3)因违反通行规定被扣留的摩托车,经查有合法来历无违法犯罪嫌疑的,驾驶人按规定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后,发还车辆,不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无合法来历证明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机动车,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创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摩托车管理对我市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限制部分摩托车市内行驶工作,加强对摩托车的有效管理,减少外地牌证、假牌假证摩托车在我市泛滥使用引发道路交通压力和治安管理压力,有效减少摩托车交通肇事和摩托车飞车抢夺和被盗被抢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分局要积极主动配合交警部门组织开展整治摩托车工作。各级交警部门要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形势,制订工作方案,做好本辖区的摩托车限制通行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限制部分摩托车通行的背景、意义和必要性,讲清政策界限,讲清外地摩托车泛滥造成的危害,讲明违法后果,争取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和执法氛围。
  (三)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交警、巡警、治安、刑侦等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市局交通管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查处摩托车冲禁、飞车抢夺、盗抢机动车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用足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能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巡警和各分局统一到当地交警大队领取执法文书,协助交警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四)把握政策界限,突出工作重点。限制部分摩托车通行,主要针对外地摩托车、假牌假证摩托车,对中山牌摩托车基本不受限制。对一般中山牌摩托车未及时申领通行证冲禁行驶,以教育为主,对多次冲禁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摩托车,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依法扣留调查,查清来历、消除嫌疑后才能放行。
  对符合申领通行证条件的中山牌摩托车,交警部门要优质、高效、免费发放通行证,尽量方便群众,对在通行证发放工作中故意刁难群众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抓出成效。交警支队、市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交通管制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特别是通行证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工作失误带来的工作被动,切实保障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交警、巡警部门和各公安分局要确定专人负责限摩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警支队指挥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汇总本镇区工作进展情况,城区从6月份开始,每月26日书面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各镇区确定摩托车交通管制时间后,每月26日上报一次。(联系电话:8880259,传真:8880260,联系人:孙燕)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对中山公安局网站的查询,这个政策已经执行将近十年,至今未做修改

摩托车扣车政策问询_副本.jpg
发表于 2014-6-1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犬哥了不得  及其佩服
发表于 2014-6-12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国家的未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学法懂法,路还很漫长,谢谢你
我一直在关注
发表于 2014-6-13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
发表于 2014-6-13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看来胜利的旭光正在升起
发表于 2014-6-1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较真,否则没进步。
发表于 2014-6-13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哮天犬 发表于 2014-6-12 20:17
涉嫌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条款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快一个月了,有结果么?
发表于 2014-6-13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关注中!
发表于 2014-6-1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辛苦。80多天了,向你对真理和公正的执着追求而致敬。我没有出过东三省,我们这里没有这些歧视性的地方法规,真不知道中山市顶多一个地级市是如何敢出台如此藐视国法,歧视色彩鲜明【为什么不禁外地四轮,外地人···】,并以‘人民生命财产’为理由可禁行国道,听起来肃然起敬,感觉到冠冕堂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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