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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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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4-7-2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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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交警的调解过程中我强调了我一直坚持的原则:
1、本次原本是想将中山市公安局列为被告,但行政诉讼的要求只能搞出具扣车单据的盖章单位(坦洲交警大队),所以此次维权不是针对扣车的当事交警和单位。
2、开庭当日,已经向中山市人大提出材料,要求对中山市公安局2005年发布的《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审查,而目前中山市人大已经转移给中山市法制局进行了审查,中山市法制局已经发函中山市公安局,函中提出改文件有不妥之处,建议修改。
3、和解的原则是:具备相关权限的部门出具书面答复——禁止以涉嫌盗抢对外地摩托车进行扣车,否则情愿输官司,也不和解。
4、友情建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根据法律条文,交通管制属于临时措施,不是禁摩的依据。交法原文是根据交通流量可以禁止通行,坦洲大部分地方还属于农村,鸟不拉屎的地方大把,这些地方的交通也需要禁摩来缓解吗?建议坦洲交警不应该全面禁摩,可以再中心区域,小范围的限行,这才是合理的、合法的摩托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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