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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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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行使在广大的公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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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公众论坛 2009-06-10 09:53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整治“无牌、无驾驶证、无保险”摩托车集中办牌办 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需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摩托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二、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三、对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收缴其牌证,扣留车辆,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驾驶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七、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集中整治期间,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交纳摩托车购置税暂时有困难的,可实行先登记注册,限期交纳;
2、凡主动申请办理摩托车牌证的,一律不实行交通违法处罚,免收摩托车检验费;
3、凡主动申请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不经驾校培训直接报考;理论考试可采用纸质试卷;考试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车辆公告过期或撤销的摩托车,其他手续合法有效的可办理注册登记;
5、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的,只要该车型属于公告产品,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6、购车发票遗失的可凭发票复印件或辖区派出所、村委会证明(证明其财产所有权)办理注册登记;
7、农村摩托车驾驶人体检可由县级卫生医疗机构委托乡镇一级卫生院代检,体检结果加盖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体检专用章;
8.对涉嫌盗抢的摩托车,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属于非法拼装或到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强制收缴解体。
对整治行动集中办牌办 证阶段结束后清理排查出的“三无”摩托车,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办牌办 证。
特此通告。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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