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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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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哮天犬 于 2014-4-1 08:29 编辑
这几天进行了交法的自我普法教育
对于误入禁区的相关法规查到了这些资料
由公安部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10年初开始施行
《规范》实施细则确定15项行为为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详细请百度)
八、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根据以上法规结合当日我只是在GPS的导航下路过中山道路(江门旅游完后回珠海),我完全是因为回珠海必须经过中山道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中山市自行制定的禁行区域
这完全符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细则里第八条认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应该给予警告教育后放行
我已经申明可以立即改正自己的轻微违法行为后,坦洲交警依然开出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的处罚决定的行为,轻讲是执法过度,重讲就是执法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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